新公司法视角下公司商业机会的认定标准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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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关于公司商业机会的规则单独析出并予以明确,这一调整不仅显著提升了 “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 作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董监高”)忠实义务的法律地位,更在完善规则内涵的同时,扩大了义务承担主体的范围,为公司财产性利益保护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
公司商业机会规则,是指禁止在公司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所属的具备期待利益、财产权益的交易机会转归自身利用,进而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商业机会本质上属于公司的财产性利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通过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规定,从法律制度层面确立了相关规则,但并未对 “公司商业机会” 的定义作出明确界定。而对公司商业机会的准确认定,是适用该规则的前提:若某一机会不属于公司商业机会,董监高无需启动报告及获得批准的程序,可自由利用该机会;若某一机会被认定为公司商业机会,则董监高仅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使用。当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商业机会时通常会考量经营范围、公司意愿、交易对手方意愿、投入成本、竞争优势等因素。
一、外部条件:商业机会需具备成熟性
商业机会的成熟性,核心是该机会具有达成交易的实质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并非抽象层面的商业构想,而是针对特定交易目标、具备实际落地潜力的具体可能性。若某一机会仅停留在商业设想阶段,与实际达成交易存在实质性差距,则不具备成熟性,不能认定为公司商业机会。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若想证明商业机会的成熟性,需提供具体证据支撑,例如明确的交易对象、为推进交易已开展的实质性工作(如前期调研、方案制定)、基本确定的交易条件、经过充分磋商形成的交易规则等。反之,若公司仅能证明存在某一商业机会,却无法提供实现该机会的具体方案,往往难以证明其对该机会具有实际掌控力,该机会也难以被认定为成熟的公司商业机会。
二、内部条件:商业机会与公司存在利益归属性
利益归属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商业机会需由公司通过一系列商业活动营造而成;二是公司具有利用该商业机会获利的现实可能。二者共同构成商业机会归属于公司的核心依据。
从商业机会的营造来看,关键在于判断机会的获取是否利用了公司资源。这里的公司资源既包括商业信息、经营场地等直接关联资源,也涵盖董监高的职务地位、公司声誉、职权影响力等间接关联资源。由于董监高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主体,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因此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或创造的商业机会,通常应直接认定归属于公司。实践中,若董监高主张某一机会系通过私人渠道或个人努力获取,需提供明确证据排除该机会与公司资源、自身职务行为的关联性,且证据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若无法满足这一证明要求,则该机会应被认定为公司商业机会。
从商业机会的可获利性来看,公司需对该机会转化为实际财产利益具有合理期待。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规则的本质,是防止公司利益受损,而将商业机会纳入公司财产利益保护范畴,正是基于其未来可能转化为具体财产利益的属性。若某一机会对公司而言不具备转化为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则无法认定其与公司存在利益归属性。需特别说明的是,即便公司自身缺乏利用机会实现交易目标的能力,但该机会可通过有偿转让获取收益,仍应认定公司具有获利可能 —— 此时,机会转让所产生的收益,即属于该机会对应的交易成果。
三、关联条件: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活动具有关联性
商业机会不能脱离公司经营活动独立存在,必须与公司经营活动存在实质关联。若某一机会超出公司经营活动范围,通常无法认定为公司商业机会。实践中,对经营活动范围的认定需把握以下两点:
一方面,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是重要参考依据,但不能作为唯一标准。2005 年《公司法》修订后,已不再严格限定公司经营活动于登记范围之内,因此对于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公司实际开展的一般经营项目,也应纳入公司经营活动范围。
另一方面,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机会是否超出经营范围:若某一经营活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要求公司具备其未取得的特殊资质,则可直接认定该活动超出公司经营范围;若公司过往未实际涉足某一领域,需提供为开展该领域活动所做的前期努力(如规划方案、资源筹备)等证据,证明机会与经营活动的关联性,否则难以认定该机会属于公司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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