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击者作虚假陈述的罪名认定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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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2013 年 3 月 7 日,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搭载舒某、刘某行驶于公路上,途中不慎将行人陈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随后王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日夜间,王某邀约李某前往酒店会面,向其告知自身无证驾驶肇事致人死亡的事实,并称若李某愿意顶替自己到公安机关自首,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自己会以重金作为回报。最终,李某同意替代王某承担肇事责任并前往自首。
次日上午,王某、舒某与刘某共同前往交警大队报案,在报案过程中故意隐瞒王某肇事的真相,谎称交通肇事行为系李某实施。同年 3 月 21 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惧怕承担刑事罪责,李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王某指使自己顶罪的全部事实,案件真相得以查明。
二、争议焦点
(一)意见一:舒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持该观点者认为,舒某、刘某明知王某系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却为帮助王某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与法律追究,主动陪同王某到交警大队报假案,并配合李某作出虚假供述,其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掩盖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行为,完全符合包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二)意见二:舒某、刘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该意见主张,舒某、刘某作为交通肇事案的直接目击者,清楚知晓王某才是真正的肇事人,却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谎称李某为肇事者,其目的是干扰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帮助王某规避刑事追责。从行为性质与犯罪构成来看,舒某、刘某的行为更符合伪证罪的认定标准。
三、法理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即舒某、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伪证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两罪的法律定义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类特殊主体,对与案件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的情节,故意作出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犯罪证据的行为。本案中,舒某、刘某亲身经历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属于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但其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故意隐瞒王某肇事的核心事实,谎称李某为肇事者,该行为完全符合伪证罪的主体要求与客观行为特征。
包庇罪则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仍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掩盖其罪行,或通过帮助湮灭犯罪痕迹、隐匿、毁灭犯罪证据等方式,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舒某、刘某明知王某是交通肇事罪犯,却配合其向公安机关报假案,客观上起到了帮助王某逃避处罚的作用,似乎也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二)伪证罪与包庇罪的核心区别
由于舒某、刘某的单一行为同时符合伪证罪与包庇罪的表面特征,需通过区分两罪的核心差异来确定罪名适用,具体区别如下:
主体范围不同: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而伪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定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四类人员,主体范围更为狭窄。
犯罪对象不同:包庇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较广,既包括犯罪后未被羁押、仍在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被依法羁押但逃脱的未决犯与已被判处刑罚的已决犯;伪证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定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未决犯(即尚未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行为发生时间不同:包庇罪的行为可发生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至刑罚执行完毕前的任何阶段,既可以是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前,也可以是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乃至判决生效后的服刑阶段;伪证罪的行为则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仅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
(三)法条竞合下的罪名适用原则
从上述区别可见,伪证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特殊罪名,而包庇罪属于普通罪名,二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同一行为同时符合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中 “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 的法条竞合处理原则,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特殊罪名与普通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应优先适用特殊法条对其定罪处罚。
本案中,舒某、刘某作为案件的目击证人(伪证罪的特殊主体),在公安机关对交通肇事案进行侦查的刑事诉讼阶段(伪证罪的特定时间),针对王某是否为肇事人的核心案件情节(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其行为同时满足伪证罪与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依据 “特别法条优先适用” 原则,应优先适用伪证罪的规定对二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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