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路径探析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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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对外担保;审查框架;交易安全
担保制度横跨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的物权与债权领域,是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的关键 “安全阀”。然而,公司对外担保纠纷案件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事实认定存在诸多难点,导致裁判尺度不一。为此,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总结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思路,以提升庭审效率与审判质量。
一、审查股东构成与股权属性
审查公司对外担保的首要环节,是明确股东人数与所持股份特征,据此划分公司类型并适用不同规则。按股东人数划分,可分为一人公司与非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对外担保无需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字即可生效;若为其自身股东提供担保,不能以 “未经决议程序” 主张免责,股东还可能因公司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按股权属性划分,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又依股票是否公开交易,细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担保效力审查具有特殊性,相对人必须核查其公开披露的担保信息,仅基于披露信息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否则上市公司无需担责;该规则同样适用于上市公司已披露的控股子公司,以及股票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此外,上市公司担保金额若超公司资产总额 30%,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这一强制性要求需严格遵守。
二、审查公司与担保对象的关联关系
明确公司类型后,需进一步判断担保对象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此确定担保是否需经特定决议程序。若为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被担保对象需回避表决;未经决议的,构成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但存在例外情形: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间接 100% 持股公司提供担保,或单独/共同持股超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时,无需额外决议,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若为非关联担保,需优先查看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的规定(如股东会或董事会);未经对应机关决议的,同样构成越权代表,此时需结合相对人主观状态判断合同效力。
三、审查担保约定的具体内容
需先确定担保类型,再细化审查担保方式、责任形态及追偿权等核心内容。担保类型包括人保、物保及债的加入等非典型担保。以保证为例,需先区分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与债的加入:一般保证中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与债的加入则无此权利;同时需判断是否构成共同担保,这直接影响债权人能否向单个担保人主张全部责任,以及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三种情形下承担责任的公司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或连带共同担保、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按指印。审查时需重点关注担保合同中是否存在此类特别约定。
四、审查担保约定的期限要素
保证期间是担保责任的关键时间边界,因遗漏审查导致二审改判的情况频发,需重点把控以下要点。保证期间的性质与审查要求:其属于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区别于诉讼时效,需由法官依职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的约定效力:约定短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无约定;约定 “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的时长: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统一为 6 个月;但 2021 年 1 月 1 日前成立的保证合同需适用特别规则 —— 约定不明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至民法典施行日不满 2 年的,保证期间为 2 年;无约定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至民法典施行日不满 6 个月的,保证期间为 6 个月。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主债务履行期不明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宽限期届满日起算。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拒绝承担责任时起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需注意,保证期间同样适用于无效保证合同,超期则保证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审查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时,合同效力取决于债权人订立合同时是否善意,需分情形判断:关联担保中,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已审查股东会决议,且决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表决程序,否则不构成善意。非关联担保中,债权人仅需形式审查,如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人数、签字人员是否合规即构成善意;公司需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伪造/变造,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决议机关,仅以 “签名不实”“担保金额超限额” 抗辩的,难以获得支持。债权人非善意的责任承担:担保对公司不生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需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赔偿责任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2;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全额赔偿;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担保人赔偿责任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此外,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或股东可主张其赔偿。
综上,通过 “五步法” 逐层审查,可为涉公司担保纠纷案件提供清晰的审理路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推动纠纷妥善解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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