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庄和资讯

庄和资讯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检察制度概述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5-10-20 19:43:39点击:4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检察制度;哈萨克斯坦;制度概述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检察制度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从实体、组织、程序及行为法层面作出详尽界定。历经 30 余年十多次修订与补充,该制度已形成体系完备、特色鲜明的检察体系,其核心内容与运行机制可从以下方面展开分析。

一、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构成

哈萨克斯坦检察机关采用 “三级体系 + 专属机构” 的统一组织模式。其中,三级体系由总检察院及其下属部门、州级检察院(含同级机构)、区级检察院(含同级机构)构成;专属检察机构则包括军事检察院与交通检察院。此外,依据总统作出的专项决定,可依法设立上述范畴之外的其他检察机关,确保检察覆盖范围能灵活适配实际需求。

二、检察机关的履职宗旨与核心义务

(一)履职宗旨

检察机关的核心使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与形式内,代表国家开展两项关键工作:一是对全国范围内的守法情况实施最高监督,二是负责刑事起诉工作。其职权行使遵循三大原则:独立、公开、透明,且仅对总统负责;行使职权过程中,不得干涉企业实体、社会组织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亦无权实施任何法外行为,严格恪守 “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边界。

(二)检察官的核心义务

检察官需承担四类法定义务,确保检察职能落地:

权利与利益维护:保护并恢复公民被侵害的权利与自由,同时维护法人、社会及国家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违法治理:主动发现并消除各类违反法治的行为,溯源排查引发违法的成因与条件,同时妥善处置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

协同保障:协调执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衔接,保障法制统一与社会秩序稳定,助力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其他义务:履行国家法律及总统令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确保检察工作无职责空白。

三、检察机关的组织领导与人员任免机制

(一)内部领导关系

检察机关实行严格的上下级隶属关系,确保指令统一、执行高效。各级检察院需依法组建内部职能部门及临时专项组织,其机构标志与说明文件需经总检察长批准后方可启用。同时,检察机关需恪守 “不越权” 原则,行使职权时不得替代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能,避免权力交叉重叠。

(二)总检察长的职责

总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领导者,统筹负责全系统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与协调:牵头组织、协调各级检察机关的日常活动,确保工作协同;

法律实践优化:分析法律适用与法律监督的实践案例,持续改进检察官制度,参与相关法律准则的制定;

对外与专项工作:代表国家利益参与缔结国际条约及资产追回领域的条约草案,推动包括秘密调查行动在内的跨机构合作;

汇报与决策支持:定期向总统提交检察机关事项批准建议及工作情况报告,牵头组建保障法制、维护秩序、打击犯罪的协调委员会;

机构组建:负责检察机关各类内设及下属机构的组建工作,同时履行法律与总统令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检察长及副检察长任免

总检察长的任命需履行法定程序:经议会参议院审议同意后,由总统正式任命,任期为五年,任职期间仅对总统负责。为保障其履职独立性,未经议会参议院同意,不得对总检察长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仅在其实施现行犯罪或特别严重罪行需拘留时除外。

检察机关领导架构中,设总检察长 1 名,同时配备 1 名第一副检察长及若干名副检察长。其中,第一副检察长与副检察长的任免无需经过议会审议,直接由总统决定,确保领导团队组建的高效性。

四、检察官职能与专项检察机构职责

(一)检察官的核心职能

在具体履职层面,检察官的职权聚焦于法律监督与权利保护,主要包括:在权限范围内核查各类主体的法律遵守情况、开展反腐败专项工作;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全部或部分非法行为遭受的损害提供法律保护;此外,还需行使国家法律明确赋予的其他职权,实现监督与保护的全覆盖。

(二)专项检察机构职责

军事检察机关:专门针对国家武装部队、其他部队及军事编队,以及国防和军事安全领域的国家机关、机构与组织,监督其行为的合法性,确保军事领域法治统一;

交通检察机关:以运输领域为监督重点,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输行业相关组织的活动,以及运输设施、运输基础设施的相关行为实施合法性监督,保障交通领域有序运行。

五、检察监督的界限、形式与履职规范

(一)监督界限与形式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最高监督权时,主要通过三种形式展开:核查相关主体的法律遵守情况、分析特定领域的合法性现状、评估已生效法令的执行效果。为保障监督效率,合法性核查的常规期限设定为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若因需补充材料或核查工作量较大,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避免监督流程冗长。

(二)履职规范要求

检察官的履职行为具有法定约束力,各类主体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保密要求:所有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信息均需严格保密,未经检察官许可,任何人均无权泄露法律核查及案件相关材料;仅在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方可依规了解相关情况;

配合义务:紧急状态下,相关主体需应检察官要求,立即提供所需的信息文件、材料及专家协助,且无需作出额外解释;检察官履职时,相关主体有义务到场作出说明;

传唤与执行规则:检察官传唤相关人员时,需给予充足时限(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通知可通过电话、电信方式送达,并附带送达凭证;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检察官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强制交付限制:检察官作出的强制交付决定由内务机关执行,且明确禁止在夜间实施;同时,三类人员不得被强制带入: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 18 周岁且未通知法定代理人者、孕妇,以及因健康原因(需提供医生证明)不能或不应离开居住地者,体现制度的人文关怀。

六、哈萨克斯坦检察制度的核心特点

哈萨克斯坦检察制度的特色集中体现在两大核心层面,二者共同保障检察工作的有效运行:

(一)检察机关职权是制度核心

宪法对检察院及检察官的法律制度作出详尽界定,涵盖检察职能中的监督权限(30 个方面)、义务(11 个方面)等关键内容。其中,实体与程序规定更为具体精细,既包括对国家官员、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活动及决策的监督,也覆盖行政、刑事、民事司法行为监督与反间谍活动等领域。尽管相关法律条文数量不多,但权限界定精准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履职权限与充足的资源支持,为监督工作提供坚实基础。

(二)完善的保障机制是履职前提

2022 年 11 月 5 日颁布的第 155—VII 号 “关于检察官法”(宪法配套法律),系统规定了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保障机制:不仅包含 15 个方面的法律保障措施、3 条财政保障条款及信息技术支持规定,还对检察人员及其他雇员的人身安全、财产保护、物质待遇与社会保障作出细致安排,从制度层面消除检察人员的履职顾虑。

综上,哈萨克斯坦虽立国时间较短,但其立法机关通过持续积累实践经验,不断修订与完善检察法律制度。最终,针对 “检察机关职权界定” 与 “职权行使保障” 两大核心问题,形成了科学合理且兼具人文关怀的规定,为检察机关高效、规范开展检察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社会秩序稳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来源:北京庄和律所根据相关会议资料、专家观点汇总整理,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版权声明】版权归作者或者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赏析之用,若涉及权限问题,烦请通过email向ysy_95@qq.com邮箱发送邮件告知,我们将立即反馈并解决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998-2139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400-998-2139、13292539285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