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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的诉讼管辖规则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5-12-19 16:10:32点击:1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诉讼管辖;司法程序

在哈萨克斯坦的司法体系中,诉讼管辖的确定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核心前提之一。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明确规定,法官在适用法律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恪守管辖权法定原则——未经案件当事人明确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法律规定的管辖适用标准。这一原则为司法管辖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提供了根本保障。

从受案范围来看,哈萨克斯坦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覆盖多种法律关系领域,具体包括基于民事、家庭、劳动、住房、财政、经济、土地等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国家行政管理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件,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及国际组织参与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仲裁裁决的跨境司法协助案件。鉴于案件管辖的法定性与严肃性,原告在筹备提起诉讼阶段,首要任务便是精准锁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依据哈萨克斯坦法律明确具备该案受理权限的司法机关。唯有如此,才能有效规避因管辖错误导致的程序性瑕疵,避免出现诉求被驳回、诉讼进程延误等不利后果。

一、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9条是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的核心法律依据,该规则确立了“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对应的地区法院、省级法院或其他相应等级的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管辖法院的层级需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因素所对应的法院系统层级确定。基于被告主体性质的差异,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标准分为两种情形:

若被告为自然人,诉讼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无法查明,或者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无固定居住地,原告则可选择向被告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或其最后已知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则需向其注册登记地对应的法院提起,注册登记地作为法人的法定住所地,是确定管辖的核心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0条对特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特别规定,赋予原告一定的管辖选择权。具体包括:其一,关于确认亲子关系以及追索抚养费的诉讼,原告有权选择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无需严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其二,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残、健康受损,或赡养人因侵权行为死亡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原告既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也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主张权利;其三,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因该合同履行引发的争议诉讼,原告可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此举更便于法院查明合同履行事实、高效处理纠纷。

二、专属管辖规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1条明确规定了专属管辖规则。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一旦案件被纳入专属管辖范畴,将直接排除一般地域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及关联案件管辖等其他地域管辖类型的适用。对于此类案件,管辖法院由法律明文规定,原告无权自主选择管辖法院,必须向法定的专属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具体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以下七种:

1. 涉及不动产权利的相关诉讼,统一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此类诉讼具体涵盖:关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房屋、构筑物及其他与土地存在固定依附关系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变更、消灭的争议诉讼;申请解除对不动产查封措施的诉讼;要求就抵押不动产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诉讼;以及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或解除抵押合同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有利于法院实地核查不动产状况,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性。

2. 若涉案不动产分布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不同地区,原告可选择向其中任一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均具备管辖权,原告的选择权仅限于法定范围内的地域法院。

3. 若涉案多宗不动产位于同一地区内,诉讼同样可向该地区内的任一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此举旨在简化管辖确定流程,提升诉讼效率。

4. 债权人针对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人提起的与遗产相关的诉讼,以及针对遗嘱执行人(或遗产信托管理人)提起的诉讼,应参照本条第一款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则,由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5. 特定继承相关诉讼由继承开始地法院专属管辖,具体包括:确认继承人不具备继承资格的诉讼、认定遗产为无人继承遗产的诉讼、申请延长或恢复继承期限的诉讼,以及继承人主张放弃继承权的诉讼。继承开始地通常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相关联,便于查明继承事实。

6. 因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或行李运输合同引发的纠纷,若原告需向承运人提起诉讼,应向承运人(包括运输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住所地法院提起,承运人住所地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核心所在地,是确定管辖的关键依据。

7. 因外国国家侵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诉讼,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已批准的国际条约另有特别约定外,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这一规定既兼顾了国家主权保护需求,也为原告主张权利提供了便利的管辖选择。

 来源:北京庄和律所根据相关会议资料、专家观点汇总整理,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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