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退出路径分析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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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办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无法像公司股东那样通过“退股”方式收回出资。由于非营利法人财产须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其退出需严格遵循“章程优先、协商一致、程序合规”原则,核心路径包括章程约定退出、与其他举办者协商退出、转让举办者身份,且全程需保障法人公益目的不受损害。
一、民办非营利法人的性质决定“退股”不可行
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现行有效)规定,民办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其出资财产已归属法人所有,专项用于实现公益或非营利宗旨,出资人若要求返还出资,将违反非营利法人的核心属性,故法律禁止此类“退股”行为。
二、合法退出的核心路径与操作流程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务经验,举办者退出需按以下规范流程推进:
(一)优先遵循章程约定
章程是民办非营利法人的“内部根本规则”,退出前应首先核查章程中关于举办者退出的具体条款,包括退出条件、办理程序、财产处置方式等。若章程有明确规定,需严格遵照执行,例如“举办者需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其他举办者,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退出”等约定。
(二)与其他举办者协商一致
民办非营利法人具有较强“人合性”,举办者退出需与其他举办者达成一致意见,书面明确退出条件、操作程序及后续事宜处置方案,重点涵盖员工安置、业务承接、法人财产保护等核心事项。达成共识后,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如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作出同意退出的正式决议,确保流程符合法人治理规则。
(三)转让举办者身份退出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等民办非营利法人的举办者,可通过转让举办者身份实现退出,但需严守“章程优先、协商一致、程序合规”原则,核心要求是不涉及法人财产分割、不影响公益宗旨实现。具体需履行“协商签订转让协议→开展财务清算→作出内部决议→经审批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完整流程,保障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四) 争议解决
若退出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优先通过协商或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结合章程约定、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作出裁判。
三、退出的后续收尾事项
(一)办理变更登记
首先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退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如民政局)申请办理举办者信息变更登记(移除原举办者信息)。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 变更登记申请书;2.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3. 理事会/会员大会同意退出的决议;4. 修订后的章程(若退出事项涉及章程条款修改)。
(二)其他关键事项处置
1. 财务清算:若退出涉及法人财产调整,需开展全面财务清算,明确法人资产状况、债务承担主体,确保无遗留债务纠纷;2. 员工安置与业务承接:若法人因退出事宜终止运营,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现行有效)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妥善处理员工安置、业务交接等事宜;
四、核心风险提示
1. 严禁主张返还出资:举办者出资已转化为法人财产,专项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任何要求“退股”收回出资的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损害法人及债权人合法权益;2. 严守程序合规要求:举办者变更登记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未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变更行为无效;3. 保障公益宗旨延续:退出全过程需确保法人仍能正常实现公益目的,转让举办者身份时,需确认新举办者承诺继续履行公益义务。
五、实务操作建议
1. 调取法人章程,精准核查退出相关条款;2. 与其他举办者充分沟通,达成书面退出协议;3. 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退出申请,获取审查同意文件;4.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确保全流程合规;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退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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