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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出资股东责任及债权人救济路径探析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5-12-29 19:08:47点击:2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未实缴出资;股东责任;债权人救济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赋予到期债权人及公司请求股东提前缴资的权利,旨在平衡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但立法初衷与司法实践间仍存争议:期限利益与加速到期规则如何衔接、入库清偿与直接清偿路径如何取舍。尤其债权人面对公司无力偿债时,选择直接起诉股东还是穷尽公司执行程序后追加股东,需权衡程序成本、举证难度与结果可预期性。

一、外部债权人救济路径之一:直接起诉未实缴出资股东

(一)特殊情形下的股东一并起诉规则

特定场景中,债权人可直接将未实缴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其一,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构成纵向或横向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其二,目标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依该条第三款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三,股东通过合同约定或明确意思表示加入债务,构成法定或约定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追责。

(二)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要点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则规定,债权人可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股东责任以其未出资范围为限。

在上述规范框架下,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需突破股东期限利益与有限责任的双重限制。传统认缴制赋予股东期限内抗辩权,核心是保障出资预期与公司资金安排灵活性;而新《公司法》的加速到期规则,实则在特定条件下弱化该期限利益。实务中,债权人需提交两类核心证据:一是法院终本裁定等材料,证明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二是股东恶意展期的相关证据,以此主张其滥用权利侵害债权人利益。

(三)司法实践的裁量倾向

通常情况下,若公司无终本记录或其他被诉情形,法院不支持直接追加股东为被告。但近年已有突破案例,如(2024)云01民终7862号阮某某与万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即便公司章程未载明出资期限,股东未实缴出资属既定事实,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直接判令股东担责,突破“先执行公司再追股东”的常规模式。

此类直接诉讼的审理特点的是,法院需同步审查债务成立、股东未出资事实及责任范围,优势在于一次性解决争议,降低程序成本。但争议点在于,债权人起诉时申请保全股东财产,是否构成对股东期限利益的不当干预,进而动摇有限责任制度基础。

二、外部债权人救济路径之二:终本裁定后追加被执行人

(一)追加被执行人的适用流程与依据

通过执行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当前债权人追责的主流路径。其法律依据包括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具体流程为:债权人申请执行公司,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作出终本裁定,债权人即可提交追加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执行裁定书、财产查控报告、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需注意的是,各地法院对终本裁定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债权人应提前与法院沟通,明确材料要求以提升追加效率。该路径的优势是法律依据明确、裁判尺度统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已获法院确认,争议较小;不足则是程序周期长,可能面临执行力度不足、财产查控不彻底等问题。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与审理重点

新《公司法》实施后,执行异议之诉在股东追责体系中的功能进一步明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追加裁定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具体分为两类:一是债权人申请追加被驳回后提起的诉讼;二是股东对追加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该类诉讼的核心功能包括:为当事人提供程序救济,避免执行行为不当侵害权益;通过实体审理终局性认定股东责任;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审理重点方面,债权人提起的诉讼需审查股东未出资事实、加速到期条件、公司偿债能力等实体问题;股东提起的诉讼则需同步审查执行程序合法性、追加条件符合性等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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