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庄和资讯

庄和资讯

哈萨克斯坦合同法的法律定位与体系构建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6-01-02 20:16:26点击:3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合同法;法律体系

一、合同法的法律定位

在哈萨克斯坦及多数独联体国家,合同法并未被界定为独立法律部门,这一特征植根于苏联法系的历史传统与法理演化。在哈萨克斯坦法律体系中,调整合同关系的规范核心归属于民法范畴——作为基础性法律部门,民法的核心功能是规制基于主体平等原则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利益密切关联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简言之,哈萨克斯坦语境下的“合同法”,本质上是民法体系中的核心分支与重要组成部分。

从法理与实践双重维度看,合同关系既是民事关系的基石,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核心的纽带。这一认知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已形成共识,但在哈萨克斯坦,该理念的确立却经历了较新的演进过程。回溯1991—1994年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的起草过程,学界与立法机构曾就“民法典是否仅调整国内私人财产关系”爆发激烈争议。部分学者主张,生产、流通等核心经济领域应继续由国家直接调控,而非交由民事主体通过契约自主约定。若此主张得以采纳,合同关系的调整范围将被局限于私人财产处分等狭小领域,苏联时期以国家计划为核心的经济体制也将得以延续。

最终,这种狭隘的制度构想被否决。新《民法典》明确确立“私法自治”“意思自治”“主体平等”三大核心原则,为合同制度全面融入社会经济生活各领域奠定了法理基础。如今,哈萨克斯坦市场中活跃着大量本土与外资企业,这些市场主体通过合同机制参与投资、生产、贸易等各类经济活动,这一现象本身就是哈萨克斯坦经济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

哈萨克斯坦经济的持续增长离不开外资的稳定注入。该国政府已明确释放吸引并保护外国投资的政策信号,同时承诺严格履行商业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但在实践层面,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仍面临诸多现实挑战,尤其当国家机关作为合同当事人时,此类问题更为凸显。需强调的是,这些挑战的核心并非源于立法缺陷——尽管现行法律体系仍存在完善空间,但整体而言已契合法治经济的基本准则,足以支撑常规商业活动的有序开展。真正的梗阻在于行政管理体制与司法体系的发展滞后,以及公职人员法律素养与专业培训的不足。

因此,哈萨克斯坦“合同法新概念”的形成,不仅是法律制度层面的迭代更新,更是国家治理逻辑的深刻重塑。这一进程不仅要求在法律文本中固化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原则,更关键的是在行政执行与司法裁判中切实贯彻法治精神。唯有国家彻底转变职能定位,从行政命令者转变为平等市场参与者,从单纯管理者转变为契约守约者,合同制度才能真正成为驱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石。

二、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与专门法律体系的构建

哈萨克斯坦调整合同关系的核心法律依据,集中体现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总则部分)》。该法典于1994年12月27日通过,1995年3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现行《民法典》以总则为核心,明确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框架,为财产关系、合同关系及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基础性规范指引。与此同时,《民法典》分则部分仍在制定中,预计将在未来出台,其核心功能是进一步细化各类民事交易与合同关系的具体规则。

尽管《民法典》作为基本法具备体系完备、内容全面的特征,但难以覆盖市场经济发展中不断涌现的新型合同关系与交易形态。随着市场经济多元化进程的加快,仅依靠《民法典》已无法满足实践需求。为此,哈萨克斯坦逐步制定了一系列专门法律,针对性调整不同领域的民事与商事关系,最终构建起较为完整的民商法体系。

其中,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核心专门法律包括:《股份公司法》明确股份公司的设立流程、组织架构、股东权利及公司治理规范;《有限责任及追加责任合伙企业法》界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加责任合伙企业的设立标准、运行规则及清算程序;《关于合伙企业的总统令(具有法律效力)》规制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的设立条件及经营规则;《关于矿产资源及其利用的总统令》规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外国投资法》搭建外商投资的法律框架,明确投资保护、收益汇回及争端解决机制;《土地法总统令》调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及转让规则;《保险法总统令》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设立标准、监管要求及保险合同关系;《银行业法总统令》确立银行业监管体系与金融机构的经营准则;《货币管理法》明确国内外汇交易规则,其中核心条款包括禁止居民间以外币结算。上述专门法律与《民法典》共同构成哈萨克斯坦民商法律体系的核心支柱,为市场主体的合同行为提供了全方位制度保障。这些法律在各自领域明确了市场准入、投资保护、金融秩序及产权交易的法律边界,标志着哈萨克斯坦正从国家主导型法制体系向市场规则导向型现代民法体系转型。

三、立法结构的潜在挑战

需注意的是,这种层级化、多元化的立法结构也暗藏潜在挑战。例如,不同领域的特别法在条款逻辑、概念定义及程序要求上可能存在冲突,需通过司法解释或行政协调实现统一。这意味着,在哈萨克斯坦开展商业活动或起草合同文件时,精准理解并适用各类特别法条款,是保障合同效力与商业安全的关键前提。


 来源:北京庄和律所根据相关会议资料、专家观点汇总整理,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版权声明】版权归作者或者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赏析之用,若涉及权限问题,烦请通过email向ysy_95@qq.com邮箱发送邮件告知,我们将立即反馈并解决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998-2139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400-998-2139、13292539285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