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庄和资讯

庄和资讯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阶段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相关问题探析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6-01-05 17:14:29点击:20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破产重整阶段;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一、权益保护之现实困境

(一)知情权保护不充分

中小股东是上市公司不可忽视的投资群体,但因其数量众多、持股分散且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天然处于信息获取的弱势地位。实践中,即便上市公司存在经营隐患甚至濒临破产,中小股东也往往难以及时知晓。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后,现有法律对重整信息披露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实操细则,中小股东获取核心信息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尽管信息披露缺陷会损害全体股东利益,但处于信息链末端的中小股东受损更为严重。2024年12月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虽进一步明确股东知情权保障要求并细化披露内容,但实践中仍存在披露不完整等问题,制约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有效实现。

(二)表决权行使不畅

相较于直接破产,破产重整更符合各方利益诉求,但中小股东在该阶段的表决权难以有效行使。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以“拯救企业、恢复经营”为核心,涉及法院、地方政府、证监会及债权人等多方主体参与决策。与这些主体相比,中小股东的表决权益极易被忽视。例如在股权调整表决环节,中小股东未被单独分组,而是与其他出资人合并归类,且缺乏统一的表决程序规范,导致其真实利益诉求难以传递,无法实质性参与重整进程。

(三)股权调整中利益保护不周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直接关乎股东切身利益,缩股、增股、送股等常见调整模式均难以充分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实践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是重整企业的主流选择,《纪要》虽明确转增比例以防范股权稀释,但仍未实现实质公平,未体现对弱势中小股东的倾斜保护。事实上,上市公司陷入破产危机,多与具有经营决策权的大股东不当行为相关,而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却在股权调整中处于劣势,难以获得合理的利益补偿。

(四)诉讼权难以落实到位

中小股东基于对上市公司的信任进行投资,当遭遇欺诈、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时,诉讼是重要维权途径。此类行为亦是上市公司陷入破产危机的重要诱因,而虚假陈述在重整阶段尤为常见。若中小股东据此提起诉讼并认定侵权成立,其主体地位将转为债权人,更利于权益实现。但实践中,此类诉讼存在周期长、证据认定难等问题,对中小股东维权形成阻碍,导致其诉讼权难以有效落地。

二、有效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路径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及时、全面获取信息是中小股东在重整阶段的基本诉求,也是其参与决策、规避风险的前提。尽管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拓展了股东知情权,《纪要》也细化了披露要求,但仍需进一步明确重整阶段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一方面,构建全方位披露渠道,结合网络平台(企业官网、公众号、微博等)与线下传统模式,扩大信息覆盖范围;另一方面,细化披露清单,将破产原因、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情况、重整计划、重组方遴选及后续经营方向等中小股东关切内容全部纳入披露范畴。同时,引导中小股东主动关注信息动态,为权益保护奠定基础。

(二)保障表决权落实

破产重整各环节需充分吸纳各方诉求,中小股东的意见不可或缺。但因其持股分散、影响力较弱,表决效果往往受限,甚至出现大股东违规操控表决的情况。对此,应建立中小股东单独表决机制,设立专属表决通道,确保其诉求被充分重视。若三分之二以上中小股东否定重整计划,应暂停计划推进,组织各方协商调整。考虑到我国中小股东以散户为主,需重点优化网络投票模式,规范投票流程,明确操作指引,为中小股东便捷行使表决权提供支持。上市公司亦应主动创造表决便利,通过汇聚多元视角完善重整计划,提升企业重生概率。

(三)股权调整中强化权益保障

《纪要》中关于股权调整的规定,体现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关注,但仍需基于“偏重保护”原则进一步优化。应结合股东类型、持股比例及对企业破产的过错程度制定差异化调整方案。大股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对破产危机负有一定责任,却凭借持股优势在表决及股权调整中占据有利地位,显失公平。而中小股东不参与经营、无过错且利益诉求更迫切,其法律定位更接近债权人。因此,在资本公积金转增等环节,可通过减少中小股东股份转增比例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其损失,重塑投资信心。

(四)优化司法保障机制

重整阶段的中小股东处于资源、信息、资金多重弱势,权益受损风险较高,亟需健全的司法救济机制。实践中,证券虚假陈述类维权案件因“诉累”问题,常导致中小股东放弃维权。对此,可扩大管辖法院范围,允许中小股东向所在地基层法院立案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中院,减少维权奔波成本;同时明确立案及审理期限,避免诉讼周期过长。通过为中小股东诉讼提供便利,强化司法救济力度,既能提升投资者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也能消除其投资顾虑,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来源:北京庄和律所根据相关会议资料、专家观点汇总整理,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版权声明】版权归作者或者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赏析之用,若涉及权限问题,烦请通过email向ysy_95@qq.com邮箱发送邮件告知,我们将立即反馈并解决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998-2139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400-998-2139、13292539285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