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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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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公司治理 商业环境变革推动公司治理结构日趋复杂,董事作为治理核心,其权责边界与行为准则愈发关键。实践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常通过幕后指示间接行使董事职权,严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因现行《公司法》对“影子董事”与“事实董事”规制空白,新《公司法》借鉴域外经验增设相关条款,强化了对控制人行为的规范。 一、“影子董事”与“事实董事”规则概述 委托代理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模式,董事作为受托主体构成治理实质核心。我国公司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常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通过隐蔽手段操纵董事会使其沦为“提线木偶”。为此,2023年《公司法》修订时,各界呼吁强化控制人法律责任,实现控制权与责任的对等。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新增“事实董事规则”,明确未担任董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实际执行公司事务、行使董事或董事会职权,需承担董事义务与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确立“影子董事规则”,规定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实施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行为的,需与其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则与《民法典》共同侵权规定一脉相承。 二、“影子董事”的规范内核与适用要件 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认定“影子董事”需满足四项要件:一是主体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二者分别通过股权或其他权利媒介对公司形成实际支配力;二是存在明确指示行为,且直接指向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三是董事、高管基于指示实施损害行为,指示者与执行者需连带担责;四是指示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损害或无因果关系则无责任。 我国“影子董事”规则以行为人具备控制人身份为核心要件,与英国法存在显著差异。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251条将“影子董事”定义为董事惯于遵循其指示行事之人,具体标准依赖判例。Re Hlydrodam(Corby)Ltd案明确四项构成要件:幕后操控、对决策有支配力、支配力持续、无需全面控制。而2000年Deverell案修正了该标准,认为只要董事放弃独立判断形成服从关系,即便未完全丧失独立性,支配者即可构成“影子董事”,无需局限于幕后操控。 三、“事实董事”的规范内核与认定标准 2023年《公司法》对控制人采用实质规制路径,“事实董事规则”与“影子董事规则”共同构建了实质董事规范体系。前者规制未任形式董事的控制人实际执行董事事务的行为,后者聚焦控制人幕后指示行为,填补了控制人义务规制空白。认定“事实董事”需满足两项核心标准: 一是不具备形式董事身份。该规则适用对象为未担任董事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旨在解决其通过实质控制规避义务的问题。2023年《公司法》删除了实际控制人“非公司股东”的限定,结合本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控股股东指持股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若控制人担任形式董事,直接受董事义务约束;若未任职但实际介入事务执行,则需承担忠实与勤勉义务。 二是实际实施董事专属行为。核心标准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即行为达到实质履行董事职责的程度。我国公司法明确董事会是董事行权的法定载体,董事无法定代表权,因此控制人若实际参与或行使董事会职权,即构成“事实董事”。实践中典型情形包括:董事选任有瑕疵但实际履职、以董事身份参会表决、签署董事签章文件、以执行董事身份行使董事会职权等。 来源:北京庄和律所根据相关会议资料、专家观点汇总整理,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版权声明】版权归作者或者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赏析之用,若涉及权限问题,烦请通过email向ysy_95@qq.com邮箱发送邮件告知,我们将立即反馈并解决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6-01-09 18:02:39点击:16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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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库曼斯坦;法律体系;司法体系

一、土库曼斯坦法律体系总览

土库曼斯坦法律体系兼具双重属性:既深度承袭苏联时期的法制遗产,又融入伊斯兰法的传统内核。其体系框架清晰,主要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及诉讼法等核心部门法构成,共同支撑起国家的法治骨架。

宪法作为土库曼斯坦法律体系的核心纲领,明确界定了国家政治体制、国家机构的权责边界,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它不仅是国家权力运行的根本遵循,更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秩序的核心保障。行政法聚焦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架构、职能划分、行政程序及行政处罚等关键内容。在土库曼斯坦,行政法是平衡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权力的有序运行起到关键约束作用。民法主要规制财产权、合同关系、继承制度等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是推动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法律支撑。刑法以界定犯罪行为、设定刑罚标准为核心职能。在土库曼斯坦,刑法通过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筑牢社会安全防线,为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提供直接保障。诉讼法涵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三大领域,明确了各类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它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规范司法活动流程、维护司法公正的程序性基石。

二、土库曼斯坦法律制度的核心特征

(一)伊斯兰法的深度渗透与世俗法治的交织

作为历史上深受伊斯兰文化影响的国家,土库曼斯坦在正式成文法律体系之外,伊斯兰法原则尤其在私法与社会规范领域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国家实行世俗政治体制,但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民事纠纷调解等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伊斯兰法的相关规定往往被民间广泛遵循,甚至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程度的优先适用性。这种渗透不仅体现在具体行为规范上,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伦理观念与价值判断,使传统宗教规范与现代国家法律形成了一种互补乃至竞争的关系,反映出法律体系中的多元规范结构。

(二)行政权力对司法体系的显著影响

土库曼斯坦的司法系统在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上表现出较强的行政主导色彩。政府通过掌握法官、检察官等关键司法人员的任命、考核与晋升机制,实现对司法队伍的整体管理与影响。此外,在司法活动的监督、案件审理过程的指导以及司法政策的制定等方面,行政机构也常常发挥直接或间接的作用。这种体制安排一方面有助于保障法律执行与国家政策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关于司法独立性、权力制衡等问题的讨论。在实践中,行政与司法之间的界限往往较为模糊,司法决策有时需兼顾法律规范与行政导向。

(三)严厉而刚性的法律执行风格

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秩序的导向下,土库曼斯坦注重通过强化执法来树立法律权威。政府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高压态势,强调快速查处与从重惩处,以此形成威慑效应。法律执行过程中尤其注重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打击,相关司法程序往往体现出效率高、处罚严的特点。这种执行风格虽在短期内有助于遏制犯罪、强化社会控制,但也对执法的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及刑罚的个别化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反映出法律工具主义与秩序优先的治理逻辑。

三、土库曼斯坦司法体系的运作逻辑

土库曼斯坦构建了层级清晰的司法机构体系,主要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及基层法院。各级法院依据管辖范围划分,遵循法定诉讼程序审理各类案件,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司法审判网络。土库曼斯坦对司法人员的准入与培育设定了严格标准。法官、检察官需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且必须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与能力考核,方可获得任职资格,确保司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尽管土库曼斯坦司法体系仍存在诸多待解问题,但近年来当局已着手推进司法改革,着力提升司法公正度与透明度。通过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扩大审判公开范围等举措,持续增强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体系的完善。

四、结语

土库曼斯坦独特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是其历史沿革、文化传统与社会结构共同作用的产物。深入理解这一体系的核心特征,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把握该国的发展脉络与社会治理逻辑。同时需正视的是,该国司法体系仍面临政府过度干预、部分案件司法不公等挑战,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亟待政府与社会各界形成合力、协同推进。


 来源:北京庄和律所根据相关会议资料、专家观点汇总整理,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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