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合同执行困局的司法体系症结与实操障碍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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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哈萨克斯坦;合同执行;实践困境
一、合同执行的司法体系症结
哈萨克斯坦合同执行面临的困境,核心症结在于其司法体系的制度性缺陷与司法人员专业素养的不足。
其一,司法人员专业培训体系存在短板。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官,普遍缺乏对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解与实操能力,导致法律适用偏差频发。深层原因在于,法官群体仍受苏联时期法律逻辑的惯性影响,对理念截然不同的市场导向法律制度缺乏充分适配。
其二,司法机构内部的职能划分不合理,进一步加剧了合同纠纷解决的复杂性。哈萨克斯坦法院系统明确划分民事审判庭与经济纠纷审判庭,前者侧重处理个人民事争议,后者负责商业合同纠纷。但从法理而言,无论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纠纷,还是企业间的供货合同争议,本质上均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理应统一适用民事法律体系。现行体制下,仅因当事人主体性质不同,便适用差异化的程序法与审理机制,严重违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原则。
此种制度乱象的形成具有深刻历史渊源。苏联时期,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多为自然人之间的家庭或个人财产纠纷,彼时不存在私有生产资料与私人企业,国有企业等经济主体间的争议则由国家仲裁机关处理。这类仲裁机关本质上属于行政分配机构,其“裁决”依据并非合同法原理,而是国家计划指标。
哈萨克斯坦独立后,该国家仲裁制度因无法适配市场经济需求被废除,其机构整体并入普通法院体系,由此催生了“经济纠纷审判庭”。但遗留问题十分突出:原仲裁法官未能系统掌握市场经济下的合同法规则,而民事审判庭则延续传统狭隘职权范围,缺乏处理经济性纠纷的实践经验。
这直接导致司法系统整体未能充分践行《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反而倾向于援引各类单行特别法——即便此类法规与《民法典》存在冲突。这种做法无视《民法典》本应具备的体系统摄功能,严重削弱了其在统一民事法律秩序、保障合同安全方面的核心价值。
二、合同执行的实操障碍
除法院审理效率低下外,哈萨克斯坦合同执行还面临多重实操障碍。首先,执行程序繁琐且耗时漫长。尽管法律明确判决的可执行期限为三年,但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往往需历经多轮行政审批与司法复核,方能推动判决落地。这不仅大幅增加交易成本,更严重侵蚀了合同双方对法律救济机制的信任。
其次,执行力度存在显著地区差异。首都及大型城市的法院与执行机构资源充足,合同执行相对顺畅;而偏远地区因司法资源匮乏、专业执行人员短缺及技术支持不足,合同执行常出现长期拖延甚至彻底停滞的情况。这种不均衡现象迫使商业主体在选择合作伙伴或投资区域时,必须将司法效率作为核心决策依据,进而制约了整体经济活动的活跃度与公平性。
再次,司法机关对市场类法律的新型适用能力不足。尽管哈萨克斯坦已构建起相对完备的民法典体系,从理论上为合同自由与财产保护提供了保障,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仍习惯性援引特定行业法规或旧有行政惯例,而非坚守民法典基本原则——这一问题在跨境合同及复杂经济合同纠纷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综上,哈萨克斯坦合同执行的困境绝非单纯的法律文本问题,更折射出司法体系、行政程序与执法实践三者间的协同缺失。若不能通过制度革新、流程优化及人员培训提升执行效能,合同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保障作用将大幅弱化,进而影响哈萨克斯坦吸引外资、推进商业合作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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