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加被执行人之执行异议程序的定位与分析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追加被执行人无需经过行政申请程序,而是民事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异议案件的一种法定类型;若该程序被驳回,符合条件时可通过另行诉讼等民事途径救济,并非绝对禁止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二者是“先执行审查,后诉讼救济”的衔接关系。
一、追加被执行人的核心程序性质与依据
1. 法定程序定位:
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审查类案件中的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执行异议案件除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外,还明确包含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类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非仅适用于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其与专门规范变更追加事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之间不存在矛盾和冲突。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据,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必要时听证),60日内作出裁定;且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此类案件以案件类型代字“执异”立案审查,该立案方式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不等同于将其归入执行行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案件。此外,该程序无需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行政申请程序。
2.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情形,如股东出资瑕疵、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等,不得超出法定范围追加。
二、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1. 程序衔接规则
优先执行审查:符合法定追加情形的,应先通过执行程序申请追加,法院仅做形式审查与有限实质审查,高效实现债权。
诉讼救济通道:若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追加申请,或虽裁定追加但被追加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实体争议;若不存在法定追加情形,需直接通过另行诉讼(如债权债务纠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确定第三方责任,再申请执行新的生效文书。
禁止重复审理:若生效民事裁判已就第三方责任作出认定,不得再通过执行追加程序重复审查,应直接申请执行该生效裁判,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2. 二者核心区别

三、特殊情形说明
1. 若被执行人财产因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导致无法清偿债务,仍按执行追加程序处理(追加接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与行政程序无必然关联。
2. 若执行程序中发现执行依据存在错误(如遗漏责任主体),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而非直接追加或另行诉讼。
综上,追加被执行人的立案审查与程序推进均有明确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相关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清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可得到充分保障。


来源:北京庄和律所根据相关会议资料、专家观点汇总整理,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版权声明】版权归作者或者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赏析之用,若涉及权限问题,烦请通过email向ysy_95@qq.com邮箱发送邮件告知,我们将立即反馈并解决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客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