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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案件适用的裁判理念与实践路径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6-01-19 16:00:07点击:6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公司法适用;裁判理念;实践路径

公司法兼具多重属性,商事法官审理案件时,除坚守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外,还需树立尊重意思自治、保障经营、维护交易安全及股权自由的理念,确保公司制度稳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公司法适用要点展开探讨。当前公司纠纷案件激增,部分案件缺乏明确裁判依据。高效化解纠纷、维护法律秩序与市场主体权益,亟需科学裁判理念支撑。

一、坚守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核心原则

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基石,如何转化为裁判规则,是商事审判的核心逻辑。

其一,厘清股东出资与公司财产边界。公司资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股东不得违规抽资、分红或挪用公司财产。公司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出资为限负有限责任,严禁随意突破。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关联公司混同致损的,可适用横向否认或实质合并清算,平衡各方利益,明晰产权。

其二,区分公司意思内外效力。外部交易中,法定代表人等越权行为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内部事务属自治范畴,明确公司与管理层的委托解除权,监事等可类推主张涤除登记。股权转让合同仅约束双方,股东对公司对外裁判无直接利害,不得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其三,严守公司主体地位法定边界。公司资格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吊销执照仅触发解散。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未依法清算致无法清算的,按过错与举证规则认定责任;股东冒名登记或公司被撤销,不影响对外行为效力。

二、秉持尊重意思自治与公司正常经营理念

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核心原则,公司运营以自治为主、司法介入为辅,司法仅作补充救济。

一是尊重发起人约定。发起人协议约束全体发起人,含运营条款的按内容定性;解除请求需依民法典审查。未按期出资股东,除对公司担责外,还需依约定向足额出资股东付违约金。

二是保障自主经营权。利润分配、类别股发行等可由股东或章程另行约定,严格限制不当强制解散。股东分歧优先调解,无法和解的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分离,避免司法解散。股权转让债权债务约定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

三是明晰注销承诺性质。股东“债务已清,未了事宜自负”的承诺属保结承诺,公司未清算即注销的,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虚假材料注销的,支持债权人追加请求。

三、践行保障交易安全与股权转让自由原则

公司法核心价值是维护交易效率与安全,审理时需统筹自治、鼓励交易与安全保障。

其一,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商事登记具公信力,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决议无效等不影响善意交易。严格界定外观主义边界,明确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及股权让与担保的权利义务。

其二,平等保护合法股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对赌安排合法即支持;回购权行使按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界定。精准区分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平衡各方利益。

其三,维护股权转让自由。股权流通是其价值核心,股东可自主决定转让事宜,仅法定特殊情形受限。转让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仅需保障优先购买权,侵权不必然致合同无效。

法律生命力在于实施。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精准适用公司法,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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