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和投资活动法》核心内容介绍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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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和投资活动法》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由立法议会通过,12 月 14 日经参议院批准,是规范该国境内外国与国内投资者投资及投资活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该法不涉及集中投资相关关系,特许经营、投资基金运作、资本市场监管、公私合作(PPP)及经济特区等事项,则由专门法律另行规范。若乌国国际条约与国内投资法律规则冲突,以国际条约为准。
一、总则:界定核心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基本概念
法律明确了投资领域核心术语定义,其中 “投资” 指投资者为获取利润投入的物质 / 非物质资产及权利(含知识产权),形式包括现金(含外币)、定期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专利技术等;“外国投资者” 涵盖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法人、外国公民及长期居境外的无国籍人;“外资企业” 特指外资持股比例不低于 15% 的企业;“再投资” 则是投资收益(利润、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重新投入经营的行为。
(二)基本原则
投资与投资活动需遵循六大原则:一是合法性,所有投资行为需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公开透明,国家机关需公开投资相关信息;三是投资自由,投资者可自主确定投资规模、类型与领域(法律禁止除外);四是公平平等,投资主体享有同等权利与机会;五是禁止歧视,不得因投资者国籍、居住地等区别对待;六是善意推定,默认投资者行为合法合规。
二、投资要素:明确范围、形式与主体权责
(一)投资分类与实施形式
按用途,投资分为资本性投资(固定资产创建、技术升级等)、金融性投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社会性投资(人力资本提升、无形资产发展)。实施形式包括设立 / 参股法人实体、购买证券、获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取得知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等,且投资形式变更不影响其 “投资” 属性。
(二)投资主体权责
投资者权利:可自由开展投资活动、支配税后收益、以财产担保债务、因资产被征获合理补偿、通过信贷筹资,且有权就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索赔。
投资者义务:需依法缴税、履行合同约定、遵守竞争法、环保法等法规,若因自身违约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需配合机关合法监管要求。
三、国家保障:筑牢投资安全与权益底线
(一)权利与资金保障
国家禁止干预投资者合法经营,承诺不因投资者背景实施歧视;投资者税后收入可自主再投资或使用,机关对资金的限制 / 扣款需严格依法;缴税后,投资者可自由兑换并跨境转移资金(含初始投资、收益、资产出售收入等),仅在企业资不抵债、投资者涉违法等特殊情况,可依法院裁决暂停资金汇回。
(二)法律稳定性与征收限制
若后续立法导致投资环境恶化,投资者自投资之日起 10 年内仍适用投资时法律,且可选择新立法中更有利条款(国家安全相关立法除外);投资及资产不得被国有化,仅在自然灾害、流行病等紧急情况可征收,且需非歧视实施、支付合理补偿,投资者可通过司法 / 仲裁异议。
(三)公开透明要求
未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无法律效力,不得作为制裁依据;国家机关需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投资领域活动与决策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四、国家监管:明确主体、方式与权限
(一)监管主体
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和对外贸易部是投资监管核心机关,负责落实国家投资政策、协调国际投资合作、为投资者提供咨询;地方政府机关需配合实施地方投资政策、筛选区域潜力项目、解决投资阻碍。
(二)监管方式
包括完善投资法律体系、设立经济特区与小型工业区、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定技术规范、促进市场竞争等,同时禁止给予投资者排他性权利以维护市场公平。监管中需严格保护商业秘密,仅对投资者合规情况进行必要监督。
五、国家支持:优化投资服务与环境
国家通过三类方式支持投资:一是实施税收优惠、国有资产优惠转让、贷款贴息等激励措施;二是集中调配资金为项目融资;三是提供财务与信息支持。此外,推行 “一站式” 服务机制,通过政务中心协助投资者办理文件、电子签名等手续,设立专门接待部门处理投资者诉求,驻外机构也可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支持,全方位降低投资门槛、提升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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