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及保障财产所有者权利法》核心立法解析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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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乌兹别克斯坦;立法解析;《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及保障财产所有者权利法》;
2012年9 月24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颁布《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及保障财产所有者权利法》。该法于 2012 年 7 月 19 日经立法会议通过、8 月 30 日由参议院批准,后历经 2015、2017、2020、2022 年多次修订,是乌兹别克斯坦规范私有财产权关系、保障财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立法。此法以 “确立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地位、规范公权力边界、完善权利救济体系” 为核心,从总则、私有财产保护、所有者权利保障、附则四大维度,构建了系统性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框架,为乌兹别克斯坦市场经济发展和财产权秩序维护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础。
一、总则定调:确立私有财产权核心法律原则
本法开篇明确立法目的为规范私有财产保护及所有者权利保障相关社会关系,同时确立了一系列统领全篇的核心原则,筑牢私有财产权的法律根基。在权利定义上,私有财产权被界定为权利人依法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权,且财产的数量与价值无法律限制,私有财产本身受国家保护,不可侵犯,国家同时承担为财产保值增值创造必要条件的义务。私有财产权具有无期限特性,法律禁止为权利人设定财产占有、使用、处分的法定时限,仅在法律规定情形和程序下,所有者的财产才可被剥夺。
在法律适用与权利行使层面,本法为私有财产保护核心规范,辅以乌兹别克斯坦其他相关立法,若乌兹别克斯坦缔结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所有者可依自身意愿和利益行使财产权,开展合法的经营或其他活动,亦可有偿或无偿将财产交予他人占有、使用,但权利行使不得损害国家、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及生态环境,且所有所有者享有平等的权利行使条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亦被纳入保护范畴。
此外,本法确立了两大关键保障原则:一是所有者权利优先原则,所有者与国家机关产生权属纠纷时,立法中的模糊点和争议点均作有利于所有者的解释;二是全面救济原则,国家保障被侵害的私有财产权得以恢复,并提供司法救济途径,侵权方需全额赔偿所有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多维保护:划定私有财产保护法定边界
为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落到实处,本法明确了十余种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定方式,涵盖司法、行政、私力等多个维度,包括确认私有财产权、恢复侵权前状态、认定违法法律行为无效、撤销公权力及自治机构的违法决议、私力救济、要求实际履行义务、赔偿损失与违约金、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保障立法稳定性、司法排除适用违法行政行为、办理权属登记等,同时规定可依法律采用其他合法保护方式,形成全方位的保护体系。
本法着重强化对公权力的约束,明确禁止国家机关、公民自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私有财产权的行使,禁止任何形式的私有财产侵犯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限制、剥夺财产权属,强迫所有者接受不合理条件,非法干预经营活动以谋取财产或迫使所有者放弃权利等,所有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均依法追究责任。若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给所有者造成损失,由国家或相关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亦可根据过错情况,判决由相关公职人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权利救济途径上,本法赋予所有者双重申诉权利,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或法院,对违法的公权力决议、公职人员行为提出申诉或起诉,且向上级机关申诉不排除司法起诉权,保障所有者的救济渠道畅通;同时明确所有者就此类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免缴国家诉讼费,降低权利救济的成本。对于私力救济,本法明确其合法性,同时划定边界,要求私力救济方式必须与侵权行为相适应,不得超出制止侵权的必要限度。此外,国家为所有私有财产所有者提供平等的权利保护条件,无差别对待不同主体的私有财产权。
三、细则保障:规范关键场景的权利行使规则
针对财产被征收、国有化、权属终止等所有者权利易受侵害的关键场景,本法制定了严格且具体的保障性规则,成为保护所有者权利的核心内容。在财产执行与特殊处置层面,仅能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对所有者的财产采取执行、扣押措施;私有财产原则上禁止国有化、没收与征用,仅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可实施,且实施时需全额赔偿财产的市场价值,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所有者有权对相关处置决议提起司法诉讼。若所有者持有法律禁止其拥有的财产,其权属可通过司法程序终止,但相关机关需向所有者赔偿该财产的价值。
对于土地及不动产征收、拆除这一重点场景,本法设置了多重保障条款: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拆除地上不动产的,需经所有者同意,且必须先全额赔偿所有者的损失(含可得利益)后方可实施,赔偿标准依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未完成全额赔偿前,禁止拆除不动产;征收、拆除决议需符合城乡整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且需经司法机关出具正面意见,相关赔偿协议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国家机关需以书面形式(由所有者签字确认)提前 6 个月通知所有者征收、拆除决议,并附相关官方文件,财产价值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节点为征收行为实施前或征收通知发布后财产价值受影响前;若所有者对征收、拆除决议不服,在纠纷未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前,相关决议不得执行,且法院在审理纠纷时,一并解决所有者的损失赔偿问题。
本法还明确了所有者的物上请求权,所有者可要求返还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亦可要求消除未导致占有丧失的权属侵害行为,国家机关有义务协助所有者行使该权利。在立法层面,本法设置了溯及力限制,若新出台的立法导致私有财产权终止,国家需全额赔偿财产的市场价值及所有者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赔偿纠纷由法院解决;同时规定,不利于所有者的私有财产相关立法,不具有溯及力,不得加重所有者的义务、恶化其法律地位。
针对私有化、非国有化成果,本法给予绝对保护,明确私有化、非国有化形成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其结果禁止复审、撤销,禁止公权力机关(含监管、司法机关)发起相关复审、认定无效的程序,且私有化企业的未核定财产、无偿使用的场地均归企业所有。在涉外主体保护上,本法实现平等对待,规定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与乌本国公民享有平等的私有财产权,除非法律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四、附则收尾:明确争议解决与立法实施规则
本法附则部分明确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立法衔接及生效实施等关键规则,保障法律的落地执行。私有财产保护相关的各类纠纷,均依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任何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私有财产权、损害所有者合法权益的主体,均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在立法衔接上,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内阁及时修订与本法冲突的政府决议,同时督促各级国家管理机关,对自身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复审,撤销或修改与本法相冲突的内容,确保私有财产保护立法体系的统一性。本法自官方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由时任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签署发布,编号ЗРУ-336,成为乌兹别克斯坦私有财产保护领域的核心法律依据。
整体而言,《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及保障财产所有者权利法》是乌兹别克斯坦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支撑,其核心通过限制公权力干预、明确法定救济途径、强化侵权全额赔偿、细化征收与处置的保障条件,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核心地位,同时兼顾了知识产权权利人、涉外主体、私有化企业等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为乌兹别克斯坦营造稳定、公平的财产权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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