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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特殊经济区法》解读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6-04-13 11:23:11点击:3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乌兹别克斯坦;特殊经济区;法律解读

乌兹别克斯坦《特殊经济区法》是该国规范特殊经济区(以下简称“特区”)组织、运营、发展及相关投资活动的基础性、纲领性法律。该法律由乌兹别克斯坦立法会议于2019年12月9日通过,参议院于同年12月14日批准,2020年2月17日由总统沙夫卡特·米尔济约耶夫签署生效(编号ЗРУ-604),后续历经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多次修订,不断完善特区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环境,核心目标是通过设立特殊法律制度,吸引国内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破解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加速全国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法律概况与立法基础

《特殊经济区法》全文共11章48条,结构严谨、逻辑清晰,涵盖总则、国家监管、特区类型、投资项目要求、设立与退出、运营管理、入驻流程、权益保障等全流程内容,形成了“顶层设计—落地实施—监督保障”的完整制度闭环。

立法初衷明确,核心是通过特殊制度安排,打破传统经济发展瓶颈,聚焦重点产业升级与区域协同发展。法律明确了适用范围,涵盖所有依法设立的特区及其入驻企业、投资者、管理机构,同时确立了“国际条约优先”原则——若乌兹别克斯坦缔结的国际条约与本国特区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保障。

此外,法律界定了6个核心概念,包括投资项目(一系列旨在吸引投资、获取经济社会收益的关联活动)、投资者(开展投资活动、投入自有或借贷资金的主体)、特区(具有明确边界、实行特殊法律制度的特定区域)、特殊法律制度(规范特区投资与经营活动的特殊规则体系)、特区入驻企业名录(记录入驻企业及投资项目的信息数据库)、特区总体规划(指导特区规划、建设、改造的核心文件),为后续各项制度的落地提供了清晰的概念支撑。

二、国家监管体系与职责分工

《特殊经济区法》构建了“中央统筹、部门协同、地方落实、分级监管”的国家监管体系,明确了各级主体的职责权限,确保特区规范有序运营。

内阁作为最高统筹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国家关于特区发展的统一政策;审批特区发展规划;批准特区管委会章程,协调、监督管委会工作;确定特区主管部门,监督其履职;督促投资项目按时落地实施。同时,内阁需统筹协调中央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破解特区发展中的跨领域难题。

授权主管机关是特区管理的核心执行机构,承担具体履职责任:制定特区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特区效能评估办法;协调投资者、入驻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对接,全程跟踪投资项目实施;破除行政壁垒,解决项目落地中的组织协调问题;监督特区管委会及入驻企业的运营活动;向内阁提出特区发展建议。

地方行政机关(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各州及塔什干市行政长官)负责审批特区总体规划,提出特区设立、延期、调界、撤销的建议,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特区土地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确保特区发展与地方经济规划相衔接。此外,法律还明确了国家与私人合作伙伴关系的适用规则,参照《国家与私人合作伙伴关系法》执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特区建设运营。

三、特区类型与功能定位

为实现精准定位、分类发展,《特殊经济区法》将特区分为5类,每类均有明确的功能定位与发展重点,适配不同领域的投资需求,避免同质化竞争。

一是自由经济区,核心定位是打造高端制造业基地,重点发展高技术产业、进口替代产业和出口导向型产业,目标是创建新的生产能力,完善生产、基础设施及物流服务体系,推动产品走向国际市场。二是特殊科技区,聚焦创新驱动发展,集聚科研机构、技术园区、技术转移中心、创新集群、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孵化器等主体,重点培育具有技术创新性的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三是旅游休闲区,依托区域旅游资源,重点建设酒店综合体、文化康养设施、商贸娱乐场所等旅游配套,打造特色休闲度假目的地,同时完善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四是自由贸易区,主要布局在边境口岸、机场、铁路枢纽等交通便利区域,设有保税仓库、商品加工分拣场地,实行特殊海关监管制度,重点开展商品仓储、加工、进出口贸易等业务。

五是特殊工业区,实行更为灵活的管理、经营与财税制度,分为服务型和生产型两大区域,通过划分专属地块,建设行政、科技、生产、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由专业管理公司市场化运营,适配各类工业投资项目的落地需求。

四、投资项目要求与禁止性规定

《特殊经济区法》对入驻投资项目设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既保障项目质量,又契合特区功能定位,同时明确禁止各类违规违法项目入驻,坚守生态与安全底线。

通用要求适用于所有特区项目:需符合建筑、技术监管、生态环保、劳动保护与工业安全等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项目能够顺利推进;契合所在特区的功能定位与产业发展方向;生产设备与工艺流程符合节能高效的现代要求。

针对不同类型特区,法律增设了特殊要求:自由经济区项目需生产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未生产或产量无法满足国内需求的产品,需实现最终产品与原材料的商品编码(按乌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前四位变更,或产品附加值提升不低于30%,纯出口项目可豁免该要求;特殊科技区项目需拥有注册专利,产品具备技术创新性和高知识密集度,需经相关部门认定;旅游休闲区项目需配套视频监控、应急预警、救援保障等设施,确保游客安全与健康。

同时,法律明确禁止8类活动入驻特区:不符合生态与劳动安全标准的生产活动;武器弹药的生产与贸易;核材料、放射性物质的生产与贸易;烟酒产品生产;生皮加工、动物养殖与屠宰;水泥、混凝土、砖等高污染建材生产;各类废弃物的处理、储存与填埋;石油炼化、核电站、放射性废物处理等高危项目。此外,总统或内阁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禁止或限制类活动。

五、特区设立、延期、调界与撤销机制

为规范特区管理,法律明确了特区设立、延期、调界、撤销的严格程序,确保每一项决策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

特区设立由总统令批准,期限最长为30年,内阁根据总统令,制定特区运营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设立特区需提交全套材料,包括总统令草案(明确特区名称、期限、目标、类型、特殊制度、产业定位、面积边界、建设保障措施)、特区发展规划(明确具体举措、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土地地籍图、土地权利人同意书、商业计划书(论证设立必要性、可行性及特殊制度的合理性)、管委会章程草案(若管委会为国有机构)。

特区延期、调界、撤销均需总统审批。延期需提交总统令草案及延期必要性论证材料;调界需提交总统令草案、修订后的总体规划与地籍图、新增/删减区域的土地权利人同意书、相关企业清单及调界论证材料;撤销分为期满撤销与提前撤销,提前撤销的情形包括:危及公众生命健康、生态安全或国家安全,设立后1年内无企业入驻或未创造就业岗位,6个月内未开展投资项目,无入驻企业且1年内未新增入驻主体,设立目标无法实现等。提前撤销时,内阁需成立清算委员会,处理财产、债务及投资者补偿等事宜。

六、运营管理与入驻流程

《特殊经济区法》明确了特区运营管理模式与企业入驻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升服务效率,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入驻体验。

运营管理方面,普通特区设立管委会作为国有法人机构,负责特区日常运营管理,核心职责包括:落实特殊法律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审核投资申请、办理基础设施接入许可;监督投资项目实施,核查入驻企业履约情况;落实特区发展规划,管理入驻企业名录;开展招商引资与市场推广;组织土地电子拍卖,建设基础设施;审核自身年度收支预算等。管委会负责人由内阁根据地方行政长官建议,会同主管部门任免,特殊工业区除外。

特殊工业区由管理公司运营,该公司为法人实体,可采用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允许外资参股,行使管委会相关职权,自主建设基础设施、开展招商、收取服务费用,实行年度审计,接受主管部门监管。

土地管理方面,特区主要使用闲置国有资产、非农业用地,农业用地仅限医药、农业类特区用于农产品或药用植物种植,其他特区使用农业用地需先变更土地性质。土地通过电子拍卖出租,中标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投资协议。

企业入驻流程分为三步:一是提交申请,投资者向管委会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法人章程、商业计划书、投资协议草案等);二是审核评估,管委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修改建议,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三是确认入驻,审核通过后组织土地拍卖,中标者注册法人实体、签订投资协议,缴纳入驻费用后纳入入驻企业名录,领取资格证书,正式获得入驻资格。

七、权益保障与争议解决

为增强投资吸引力,《特殊经济区法》构建了完善的权益保障体系,明确了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优惠政策及争议解决途径,降低投资风险。

优惠政策方面,主要体现在海关、税收、用工三个层面:海关方面,建设用建材(非本地生产)、生产设备(非本地生产)、出口生产用原材料可减免关税,增值税可申请最长120天延期缴纳,超额增值税退税简化至7天;税收方面,入驻企业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重点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用工方面,本地员工占比不低于90%,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不得低于法定劳动标准。

权益保障方面,投资者权益受法律与国际条约双重保护;税法变更时,入驻企业可在优惠期内(最长10年)继续适用旧税制(烟草等特殊商品除外);因政府不当干预造成的损失,可通过司法途径索赔;入驻企业可自主选择进出口商品的支付与结算方式。

争议解决方面,特区相关争议按乌兹别克斯坦法定程序解决,违法违规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入驻企业与管委会、政府部门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

八、法律废止与实施要求

《特殊经济区法》明确废止了1996年版《自由经济区法》及后续相关修订条款,实现了特区法律制度的更新迭代,避免法律冲突。同时,要求内阁负责法律的实施、宣传与解读,确保各级部门与公众准确理解法律内容;内阁需修订与该法冲突的政府决议,督促各部门撤销违规规范性文件,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该法自官方公布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生效前已入驻自由经济区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原有优惠政策至期限届满,确保政策衔接平稳过渡。

综上,乌兹别克斯坦《特殊经济区法》通过清晰的制度设计、严格的监管要求、优惠的激励政策与完善的权益保障,构建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特区发展环境,既是该国吸引外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也为外国投资者进入乌兹别克斯坦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对推动乌兹别克斯坦经济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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