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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内容概述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6-04-27 10:34:02点击:4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乌兹别克斯坦; 著作权;邻接权;权利保护

本文所涉法律为乌兹别克斯坦 2006 年正式颁布实施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该法案经乌兹别克斯坦立法院与参议院先后审议通过,历经 2018 年、2019 年、2021 年多次修订完善,是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领域规制文化创作、传播与使用行为的核心基础性法律,全面构建了本国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行使、限制与救济的完整法律框架,对维护文化创新秩序、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关键作用。

该法律共设六章七十条,整体结构逻辑清晰,依次为总则、著作权、邻接权、财产权集体管理、权利保护及最终条款,覆盖法律适用范围、核心概念界定、权利主体与客体、权利内容、权利期限、合理使用、合同规则、侵权责任等全维度内容。

在总则部分,法案明确立法宗旨,旨在调整科学、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与使用产生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同时规范表演、录音制品、广播电视节目等邻接权相关民事关系。确立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本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体系以本法为核心,同时遵循国际法优先原则,当本国法律与乌兹别克斯坦缔结的国际条约存在规则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规定。此外,总则集中界定了作品复制件、公开展示、公开传播、视听作品、数据库、出租权、转载转播等专业法律概念,统一司法与执法适用标准,为整部法律落地适用奠定基础。

第二章著作权是法案核心内容,明确著作权保护客体范围。法律规定,一切具备独创性的科学、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均受保护,无论作品形式、用途、价值高低,未发表作品与已发表作品同等纳入保护范畴,保护范围涵盖文字作品、戏剧音乐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地图图纸等,同时明确衍生作品、汇编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同时划定权利排除边界,官方文件、国家标志、民间无特定作者创作成果、纯新闻资讯及无人工创造性的技术成果,不享有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本法重要规则,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著作权,无需登记备案或履行其他法定形式要件。著作权分为人身非财产权与财产权两大类型,署名权、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名誉保护权等人身权利永久受保护,不可转让、不可放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翻译权、出租权、进口权等财产权利可依法许可、转让并获取报酬。法案专门针对职务作品、视听作品、访谈作品作出特殊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制片方、采访双方的权利划分,适配市场化创作模式。

权利保护期限方面,一般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七十年;合作作品以最后一位作者离世为起算节点;匿名作品、假名作品保护期为发表后五十年;视听作品、遗作等也设置了差异化期限规则。同时,法案设置著作权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为个人合理自用、科研教育引用、新闻报道、公务执法、公共场馆展示等场景划定免费使用边界,避免著作权过度垄断,保障社会公共文化需求。

第三章聚焦邻接权保护,将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列为邻接权核心主体,明确三类主体的专属权利内容与保护标准。表演者享有身份保护、表演完整权及表演商业化使用的财产权利;录音制作者与广电机构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享有复制、传播、出租、转播等专有权利。邻接权保护期限统一为五十年,同时配套合理使用限制规则,平衡传播自由与权利人合法权益。针对录音制品商用播放、二次传播等行为,设定法定付酬规则,强制使用者支付合理报酬,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第四章创设财产权集体管理制度,允许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自愿组建非营利性集体管理组织,统一开展权利授权、报酬收取与分配工作。法律规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条件、运营规则、权责边界,要求其公平对待各类使用者,公开收支信息,接受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解决零散权利人维权难、授权效率低的现实问题。

第五章为权利救济与侵权规制,明确著作权与邻接权侵权的具体情形,将未经授权使用、拒付法定报酬、篡改权利标识、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等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配套多元维权途径,权利人可主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惩罚性补偿金,同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盗版制品、侵权生产设备可依法没收销毁,行政监管与司法追责相结合,形成完整保护体系。

最后的附则条款,废止 1996 年旧版著作权法,明确法案生效时间、新旧合同衔接规则,要求政府部门修订配套规范性文件,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整体而言,这部法律深度对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通行规则,结合乌兹别克斯坦本国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兼顾创作者权益保护、文化成果传播与公共利益平衡,体系完备、规则细化,既是乌兹别克斯坦文化产业规范化发展的法治保障,也为中乌跨境文化合作、版权贸易、知识产权合规合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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