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侵权场景中与有过失规则的类型化适用与裁判完善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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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数人侵权、与有过失、类型化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明确了受害人与有过失的基础适用规则,但并未细化该规则在数人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多人侵权纠纷的责任认定与份额划分始终是审判难点,各地法院在过失减责幅度、责任分担模式的适用上裁判尺度不一。核心争议集中于两大问题:一是受害人过错与多名侵权人过错的对比衡量方式,即整体统一衡量抑是单独分别衡量;二是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并存时,如何兼顾受害人足额获偿与侵权人内部责任分担的公平性。上述问题导致同类案件裁判说理不充分、判决结果差异较大,亟需通过类型化思路厘清适用规则。
一、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中与有过失的适用规则
在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案件中,与有过失规则的适用核心,是精准对比受害人与全体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减责比例。司法实践存在整体衡量与分别衡量两种裁判路径。其中,整体衡量模式更契合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本质,即先将全体侵权人的整体过错与受害人过错对比,确定受害人自担损失比例并予以扣减,剩余损失由全体侵权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再依据各侵权人过错大小、原因力强弱划分分担份额。
实践中部分法院存在裁判瑕疵,直接依据过错比例判令侵权人按份赔偿,混淆了过错划分与责任承担方式,弱化了连带责任对受害人的优先保护效力,若部分侵权人无赔偿能力,受害人的损失将无法足额弥补。因此,规范的裁判逻辑应为“整体过失相抵+连带对外担责+内部按份追偿”,这也是比较法中的主流模式,德国民法即采用该绝对过失相抵规则,有效平衡受害人救济与侵权人内部公平。
同时,故意侵权场景应限制与有过失规则的适用。若共同侵权人存在故意加害行为,即便受害人存在一定过失,原则上不应减轻侵权人责任,否则违背侵权法惩戒恶意侵权、维护公平正义的立法初衷。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教唆、帮助侵权,属于典型共同侵权范畴,裁判中应将教唆人、帮助人与直接侵权人视为整体,统一与受害人过错对比适用过失相抵,全体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中与有过失的适用规则
共同危险行为的核心特征是具体侵权人身份不明、损害归因具有不确定性,这也导致此类案件的与有过失适用存在特殊性,无法将受害人过错对应至单一危险行为进行评价。对此,司法裁判统一采用整体衡量模式,将全部危险行为实施者视为一个责任整体,与受害人的过错、原因力进行对比,确定受害人自担损失比例,对侵权方整体赔偿责任予以扣减。
由于共同危险行为适用法定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就过失相抵后的剩余损失,向任一危险行为人主张全额赔偿,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契合该制度防范侵权人规避责任、倾斜保护受害人的立法本意。在外部责任确定后,法院可结合各行为人危险行为的风险程度、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度,细化内部追偿份额,对原因力更强的行为人苛予更高的内部分担比例,实现个案公平。
综上,“整体过失相抵+连带责任”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最优适用模式。即便受害人存在过失,也无需承担侵权人赔偿不能的风险,全部风险由危险行为制造者共同分担,凸显了侵权法的风险与责任对等原则。
三、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与有过失的适用规则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无主观共同过错,仅因独立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民法典》根据因果关系形态将其分为两类,二者的责任形式不同,与有过失的适用规则亦存在差异。
一是聚合因果关系侵权,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各侵权人单独行为即可造成全部损害,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此类案件的与有过失适用规则,与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一致,采用整体衡量模式,统一核算受害人过错比例并扣减总损失,剩余损失由全体侵权人连带赔偿,内部再按行为贡献度分担责任,避免受害人因因果关系复杂承担额外损失。
二是分别侵权,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各侵权人行为仅能造成部分损害,适用按份责任。该类案件需精细化适用过失相抵,分为绝对相抵与相对相抵两种方式。若受害人过错对全部损害的发生、扩大均有影响,可统一扣减赔偿总额;若受害人过错仅关联部分损害,则适用相对相抵规则,仅对对应损害部分扣减侵权人责任,无关联部分不得减责,杜绝不当缩减受害人救济范围。
四、结语
数人侵权中与有过失规则的适用,需以侵权类型为基础进行类型化区分。在共同加害、教唆帮助、共同危险等连带责任场景中,应统一适用整体过失相抵规则,保障受害人足额获偿;在无意思联络按份责任场景中,需结合受害人过错与损害的关联度,灵活选择整体或分别衡量模式,实现责任精准划分。未来可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细化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推动侵权责任制度在权利救济与责任公平分担之间实现精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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