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环境保护法》概述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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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乌兹别克斯坦;《环境保护法》;法律概况
1992 年 12 月 9 日颁布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754-XII 号法案),历经多次修订,是乌兹别克斯坦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领域的基础性根本法律。该法确立了本国自然保护的法律、经济与组织框架,平衡人与自然发展关系,保障公民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定权利,同时划定各级政府、市场主体及公民在生态保护中的权责边界,为乌兹别克斯坦生态治理、资源开发、环境监管提供完整法律依据。
该法结构完整、体系严密,共分为十一大部分、五十三条核心条款,涵盖总则、国家机关职权、公民权利义务、环境质量标准规制、自然资源利用规则、生态鉴定、环境监管、经济保障措施、生态突发事件处置、经营活动生态要求以及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等全维度内容,覆盖生态治理全流程、全主体、全领域。
在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层面,本法明确以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核心目标,保护生态系统、自然综合体及各类自然客体,防止土地、矿产、水体、大气、动植物资源遭受污染、损毁、枯竭与不合理开发。同时明确乌兹别克斯坦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构成,除本法外,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大气保护法、动植物保护法等专项立法均配套适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自治共和国也可制定本地环境保护法规,形成国家立法 + 地方自治立法双层规制体系。法律划定自然保护客体范畴,将土地、地下矿藏、水域、动植物、大气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并界定国家自然保护区、景观保护区、国家自然遗迹、国家生物圈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各类受保护自然区域类型,构建分级分类的自然保护空间体系。
在基本原则与权属规定上,本法确立了生态保护十大基本原则,包括维护生物圈稳定、保障公民环境权、生态利益与经济社会利益科学统筹、有偿专项利用自然资源、强制生态鉴定、激励合理利用资源、公开透明治理、兼顾国家区域与国际生态利益、违法追责等,成为一切生产经营、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宪法规定,土地、矿产、水流、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属于全民国家所有,是国家公共财富,由国家统一保护、合理管控,自然资源的出让、使用、保护条件与程序均由国家立法统一设定。同时区分普通自然资源利用与专项自然资源利用:普通利用由公民免费享有,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无需审批;专项利用仅限企业、机构及个人凭法定许可有偿取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权力机关权责划分是本法的重要内容,构建了内阁 — 国家生态与气候变化部 — 地方政府三级生态管理体制。乌兹别克斯坦内阁负责制定统一国家生态政策、应对气候变化、划定保护区边界、设立资源收费与排污补偿标准、统筹国际生态合作;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部承担生态行政管理、环保执法、废弃物监管、跨部门生态工作协调等核心职能,其作出的职权范围内决议对全国所有机关、企业及公民具有强制约束力;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区域生态规划并监督实施,地方行政机关负责本辖区生态治理、资源监测、环保物资保障、违规项目管控,对超标排污、破坏生态的经营性主体,可依法申请司法责令停业、整改或转型。
法律明确了公民与社会组织的环保权利和义务:公民有权生活在健康良好的生态环境中,有权获取环境状况信息、组建环保社会组织;同时负有节约利用自然资源、爱护自然资产、遵守生态规范的法定义务。民间环保社团可依法开展公益环保活动,出具的公众生态鉴定意见具备参考建议效力,形成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治理模式。
在自然资源分项规制方面,本法针对土壤、矿产、水域、大气、野生动植物、废弃物处置分别设定专项使用规则。要求矿产开采坚持综合节约利用、土地复垦;水资源开发需维持自然水循环、保护水生动植物;严控大气污染,履约淘汰破坏臭氧层的化学物质;生物资源利用需保障物种多样性与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废弃物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地方政府统筹布局固废处置设施。
生态鉴定与环境监测是监管核心制度,法律设立国家强制生态鉴定与公众生态鉴定并行机制,任何重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未经国家生态鉴定合格不得落地实施。国家建立全域环境监测体系,实时监控大气、土壤、水土及生物资源变化,定期公开环境数据,突发重大污染事故时必须及时向社会公示,保障公众知情权。同时建立国家自然资源地籍台账,对生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存量实行常态化统计监管。
经济保障机制是本法的突出特色,构建了多元化生态经济调控体系:实行专项资源使用费、排污费、废弃物处置费、车辆报废回收处置费制度;对环保节能企业给予税收、信贷优惠,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加征专项环保税;设立生态专项基金,统筹用于生态修复、科研、环保宣传与人才培养;推行环境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弥补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与人身损失,以经济杠杆倒逼市场主体履行环保责任。
此外,法律专门规制生态突发事件与高风险环境场景,划定生态紧急状况区与生态灾害区,区域内立即叫停违规生产活动、开展生态修复;对剧毒、放射性、高危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实施特殊管控。同时明确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放射性与化学品使用、噪音振动、生物安全、垃圾填埋处置等经营活动的生态强制标准,禁止不符合环保认证的原材料、工艺与产品投入市场。
在法律责任层面,本法设定了纪律、行政、刑事多重追责体系,对违规开发资源、超标排污、拒不执行环保整改、隐瞒环境信息、破坏保护区生态等行为严厉追责。行政机关可依法限制、责令停产违规项目,民事主体需全额赔偿生态损失及预期收益损失,公职人员因履职失职造成生态损害的,还要承担财产赔偿责任。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向法院起诉关停污染企业的权利,同时明确国际环保条约优先适用规则,仅本国立法标准更严格时适用国内法。
整体而言,这部法律立法理念先进、制度体系完备,兼顾生态保护、资源开发、经济发展与民生权益,是乌兹别克斯坦完善生态法治、推进绿色发展、对接国际生态治理规则的基础性立法,也为中乌跨境生态合作、投资项目环保合规提供了重要法律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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