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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事实穿透式实质判断的适用边界与规制路径

作者:庄和律所 发布时间:2026-05-25 11:30:06点击:2

树英律师:北京庄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潍坊仲裁委、中卫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校外导师、兼职讲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刑事方面,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主办过多起合规案件、反舞弊案件、重大疑难交叉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联系电话: 010-53381383,400-998-2139

关键词:实质判断;事实穿透判断;罪刑法定;

刑事案件事实的实质认定,需以法益保护为核心导向,依托法益侵害结果,聚焦对应构成要件行为,并综合评判行为是否实现同等或优越法益保护效果。司法实践中,依托行为前后关系、主从关系的事实认定模式属于片面形式判断,缺乏合理性,应当摒弃“后行为延伸前行为”“依主行为定性”等裁判观念。穿透式实质判断是刑事事实认定的重要方法,但其适用并非无界,必须恪守罪刑法定原则、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与刑法基本原理。对于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阻却不法的行为,不得通过穿透式实质解释将其入罪。

一、穿透式实质判断的正当性基础

穿透式实质判断是我国刑事司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常用方法,核心要义为透过案件外在表象挖掘行为本质,突破单一事实层级与表层法律关系,统筹全案事实作出实质认定。相较于前后关系、主从关系等僵化的形式判断,穿透式判断是真正契合刑法教义学的实质事实认定方法,司法中常以“变相行为”“名为XX实为XX”的裁判逻辑适用。

该判断方法的适用具备充分正当性。刑事案件的不法本质不在于外在行为形式,而在于行为是否实质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刑法适用的核心是规范与事实的双向适配,既要将抽象法条具象化为具体构成要件,也要将个案事实类型化、规范化,最终以规范目的与事物本质为纽带,实现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的精准匹配,这就要求事实认定不能局限于形式符合性,必须兼顾罪质的实质契合。

仅依托形式表象认定案件事实,会引发两类司法偏差。其一,遗漏实质犯罪行为,导致有罪不罚。若仅依据书面合同文本认定行为性质,合同诈骗类犯罪将全部因形式合规得以脱罪;若仅以形式收养关系判定行为合法性,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也将被合法外衣掩盖。其二,不当扩大入罪范围,造成无罪追责。如政府直接指定施工单位后,为完善拨款流程开展的虚假招投标行为,形式上符合串通投标罪要件,但法益侵害结果源于政府指定行为,事后招投标程序并未侵害市场招投标秩序,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穿透式实质判断的司法适用边界

穿透式判断虽不可或缺,但并非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必须严格恪守刑法基本原则,规避类推适用、过度入罪等问题。结合司法实务,其适用边界主要包含四项核心规则。

第一,严守罪刑法定原则,杜绝主观目的归罪。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变相实施犯罪”等裁判表述,易混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滋生隐性类推适用问题。刑法规制的核心是客观行为,而非行为人主观目的,客观合法的行为,不能仅凭主观非法目的认定为犯罪。职业打假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法律规范,即便行为人主观以牟利为目的,也不能穿透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同时,以“名为A实为B”定性犯罪时,必须证明行为完全契合对应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以“收养为名收买儿童”入罪,需证实行为实质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符合收买儿童罪构成要件,仅主观目的不法不足以入罪。此外,不符合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行为,不能以“变相犯罪”穿透入罪,竞争性谈判中的串通行为、正常团队计酬的销售行为,均不能通过实质解读类推认定为串通投标罪、传销犯罪。

第二,尊重形式阻却要件,禁止反向穿透入罪。对于法定形式要件即可阻却犯罪的情形,只要行为满足法定形式合规要件,即便存在实质瑕疵,也不得穿透认定为犯罪。行为人合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烟草专卖许可的,即便资质获取过程存在作弊、贿赂等违规行为,其后续行医、烟草经营的形式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经营罪。同理,行为人持合法商务签证出境务工,证件形式合规,未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秩序,即便出境目的与签证用途不符,相关协助招募人员的行为,也不成立组织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衔接前置法效力。刑法认定犯罪需以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为基础,其他部门法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行为,刑法不得穿透否定其效力。司法实务中将“股权转让实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裁判逻辑并不妥当。依据民法典与公司法,合法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有效商事行为,即便交易目的为间接控制土地使用权,也未违反前置法规定,刑法不得突破民商事法律规则,将合法股权交易穿透认定为刑事犯罪。

第四,恪守刑法基本原理,规范事实归纳规则。案件事实的穿透认定,必须以犯罪构成要件、共犯、未遂犯等刑法基础原理为依托,不得突破法理肆意裁判。国有公司资金流转型挪用案件中,公职人员协调企业资金流转的行为,即便资金最终用于个人炒股,也不能穿透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一方面,资金经企业合规流转后,不再属于公款范畴;另一方面,挪用公款罪以正犯实施不法行为为前提,涉案企业经集体决策、为单位利益实施行为,相关负责人不构成正犯,依据共犯原理,公职人员亦无法成立本罪,穿透式入罪认定明显违背共犯基本规则。

三、结语

穿透式实质判断是破解形式裁判僵化、实现精准定罪的重要司法方法,但实质解释绝非肆意解释。司法机关适用该方法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摒弃片面的形式判断思维,立足法益保护核心,同时严守罪刑法定底线、遵循法秩序统一性与刑法基本原理,精准划定入罪边界,既不漏罚实质不法行为,也不滥用实质判断不当入罪,实现罪刑均衡的裁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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